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商会名称
中文: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
英文:Chinese-Thai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Rayong Branch
第2条 会徽
第3条 性质 隶属于驻泰中资企业商会领导下的中资商会分会,由泰中罗勇工业园各入园企业和罗勇地区中资企业自愿建立的社群组织。
第4条 常设地址
7/308 Moo.6 Mabyangporn, Pluakdeang, Rayong, Thailand 21140
泰中罗勇工业园会所
第5条 宗旨 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互动和共享的平台,有效预防、规避投资风险和企业营运风险,加强金佰利国际娱乐电脑版各中资企业的友好联谊,发挥中资企业抱团效应。
第二章 会员
第6条 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会员(下称会员)以在泰中罗勇工业园设立的中资企业和罗勇地区的中资企业为主体。
第7条 入园企业当属罗勇分会会员,金佰利国际娱乐电脑版之外且罗勇府之内的企业入会须填写书面申请表,呈递至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理事会批准。退会也须书面报告理事会。
第8条 会员有权使用商会提供的服务(包括商会提供的信息、资料、书籍、刊物及娱乐设施等),查阅商会的规章、决议、报告、会议记录,了解商会的财务状况。参加商会活动,对商会工作、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员在商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9条 会员应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和规定,维护商会名誉和权益;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促进会员间与泰商界间的合作交流。未经理事会书面许可,会员不得以商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或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10条 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会员大会(以下称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11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1.审议、修改并通过商会章程;
2.审议、批准商会年度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告;
3.审议、批准商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4.选举、免除理事会成员;
5.批准聘请、免除商会名誉会长、顾问成员;
6.决定终止事宜;
7.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它议题。
第12条 大会须有商会会员总数的2/3以上(含2/3)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大会议程及赞成票达参会代表半数即可通过。反对与赞成票持平时,表决议题交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如理事会表决支持与反对票数相等,由商会会长决定。
第13条 大会议程及决定由商会秘书处作书面记录,记录可供会员查阅。
第四章 理事会
第14条 商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为商会的执行机构,并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
第15条 理事单位共设若干个。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处人员若干名组成。理事会成员必须是商会会员,经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由中资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由总经理特别指定的相关人员出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由总经理特别指定的相关人员更替时,由接任代表自动出任并报理事会备案。会长离任时,由副会长出任代理会长执行商会事宜。
第16条 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设顾问若干名,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人士出任;名誉会长可以出席理事会会议,顾问视情况参加商会活动。商会会长对外代表商会,对内是商会的最高行政领导。会长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期间,由副会长、秘书协助会长工作。
第17条 会长,副会长由驻泰中资商会负责人推荐,由理事会通过,会长,副会长必须是理事会理事.会长职责为:
1.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2.签署以商会名义的文件,或授权常务会长代签;
3.提名商会秘书长;
4.组织理事会活动及会员活动。
第18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名誉成员任期不受限制。会长如需连任需通过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19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每四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理事会会议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20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和工作计划;
4.向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年度财务预算;
5.提出商会章程及行业管理规定的修改方案;
6.接纳、免除会员;
7.提名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8.批准商会各项活动的具体方案。
第21条 理事会成员经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授权可代表商会开展对外活动。未经授权,理事会个人及其单位不得以商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22条 理事会会议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供会员查阅,同时报驻泰中资企业商会备案。
第五章 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23条 理事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大会期间)或会员联名要求(大会闭会期间)的提议,设立或取消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秘书处
第24条 泰中罗勇工业园金佰利国际娱乐电脑版会所办公室为商会的日常办公机构,接受会长和理事会领导,认真执行商会工作安排。
第25条 商会办公室设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任命。
第26条 秘书处职责:
1.主持管理商会办公室工作;
2.按照会长及理事会指示,监督落实理事会会议、商会活动;
3.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商会活动,组织实施大型主题活动;
4.执行商会日常工作;
5.按照会长及理事会的指示,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商会活动、工作;
6.根据理事会安排,出席理事会会议,有表决权;
7.做会议记录;
8.建立商会档案,作为历史资料并供会员查阅;
9.编辑商会宣传资料。
第七章 经费
第27条 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费及泰中罗勇工业园赞助费和其他资助。
第28条 商会会员须交纳会费,泰中罗勇工业园每年提供一定金额的赞助费,会长及副会长,理事会成员,会员等不定,非泰中罗勇工业园入园企业会员,每年缴纳1万铢会费。商会接受会员及社会各界合法的但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29条 商会可视需要征取赞助。
第30条 商会经费使用于商会活动和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活动开支视商会经费而定。
第31条 商会经费的日常管理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开支项目及数额由理事会决定。年度收支报表需经审计,年度预算和决算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32条 商会的所有费用支出需经会长审核签字才能入账,商会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公布,有必要的话也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八章 商会解散
第33条 商会出现以下情形时,宣布解散:
1.商会两年以上没有开展活动;
2.商会破产;
3.商会大会决议解散商会;
4.发生其它情形,经大会决定予以解散;
5.驻泰中资企业商会宣布注销罗勇分会。
第34条 商会解散,须组织清算小组处理商会财产、剩余财产。
第九章 其它
第35条 商会对会员的刑事和商业等民事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36条 本章程草案经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会议提议通过,报请驻泰中资企业商会批准和备案。
第37条 本章程参照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章程,结合驻泰中资企业商会罗勇分会实况编制。